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所在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区人民政府认定为民族村,并报市民族事务部门备案。民族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