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所在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区人民政府认定为民族村,并报市民族事务部门备案。民族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