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中心城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农业、环保、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