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中心城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农业、环保、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