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七条已修改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