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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