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