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