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