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文物损毁或流失,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