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未经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