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在未经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