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考古发掘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文物调查、勘探活动应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

抢救性发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