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下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按月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