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