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