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建筑物公共区域内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配合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建筑物公共区域和消防设施、电梯等共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