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举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