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进行矿产储量核减、注销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