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或者采矿、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或者矿区范围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擅自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违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等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