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发证的,不得再行授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