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并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其他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