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六条已废止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地质勘查报告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地质勘查资料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