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有关资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