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法规案,因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而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