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提案人应当对法规草案中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等问题做好协调工作,对与部门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等重大问题做好充分论证工作。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