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