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烟花爆竹的销售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