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品名、数量、包装、运输工具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