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各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营造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