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支持见义勇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为见义勇为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