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