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价格监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配备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加强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完善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