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其所属价格监测机构或者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价格监测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