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第三章 监测实施第二十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日常监测时,应当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价格信息进行审查、核实、综合分析,形成价格监测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