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第二章 定点单位第十五条有效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所经营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已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当及时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