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培训和宣传;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进行监督和制约;

(四)严格执行任职回避、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者及时报告有关机关;

(六)接受有关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七)指导、监督下级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并指定相关机构承担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年度述职内容,接受评议和考核。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