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对下列活动实行职务犯罪重点预防:

(一)行政、司法领域中涉及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活动;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和选拔任用;

(三)财政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的管理使用;

(四)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活动;

(五)招生、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审核等活动;

(六)项目审批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

(七)其他需要实行职务犯罪重点预防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