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控告、举报不受理、不处理,或者对控告、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为控告、举报人保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