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警诫消极履职行为,纠正玩忽职守行为,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应当组织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开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电子监察。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