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警诫消极履职行为,纠正玩忽职守行为,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监察机关应当组织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开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电子监察。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