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检察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二)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提供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三)对受理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四)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社会查询;(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