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申请办理开工验线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