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同时提交下列各项的设计文件: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装修;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室外工程、环境景观、夜景观照明等。
与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与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报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