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超越权限的;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违背法定程序的;有关机关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