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未经本单位批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变更执业地点登记,不得在其他医疗机构中兼职从事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