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蒙医药给予重点扶持,保障和促进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