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教育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教育基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健康有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