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教育第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证适龄的未成年人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因失学而导致违法犯罪。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场地、师资等方面保障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