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三)学校是指承担未成年人教育任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等。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