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三)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