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