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