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二)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划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四) 研究本行政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对策;(五)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