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划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 研究本行政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对策;
(五)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